The development and management mechanism of water resources sensitive areas maintenance on the overall planning of rural areas in the Spatial Plan-Case Study on Yuanshan Township, Yilan County
- Posted on:中華民國110年4月24日,第二十五屆(2021年)國土規劃論壇(一般場次)
- 撰文者:陳定唐Ding-Tang Chen、蔡岳霖Yueh-Lin Tsai
摘要:
宜蘭縣員山鄉在蘭陽溪、大礁溪及五十溪百萬年沖積扇堆積作用下,蘊含豐沛且水質優良地下水層,鄉內深溝淨水廠肩負著提供宜蘭溪北地區自來水的重要角色,實為宜蘭縣重要的水故鄉。惟依過往都市規劃模式,非都市土地劃定土地使用分區或編訂用地時,多按照現況使用劃設,並未擬定整體性鄉村風貌營造策略及進行土地使用規劃,導致鄉村聚落不斷擴張,自然資源逐漸消失,且因鄉村地區未有符合地區特質之開發管制原則,使位處流域上游擁有好山好水員山鄉,在面對各項開發壓力狀況下無法維護環境資源特色。公部門若想投入公共設施亦因無具體發展策略及目標,而無法投入資源;然而,內政部營建署於民國108年指示全國各縣市,應配合國土計畫擬定「鄉村地區整體規劃」,透過土地綱要計畫、空間發展策略及土地使用管理機制,提出非都市地區有系統性、整體性的發展目標遠景,讓非都市環境未來在人口、產業、交通、生活品質、環境保育、資源運用等面向,皆能合理、健全且永續的發展。本研究期望透過探討員山鄉水環境特質如何被保存及運用,藉以成為員山鄉鄉村地區未來整體計畫擬定執行的基礎。
關鍵字:鄉村地區整體規劃、水環境特質、管理機制
壹、研究動機與目的
在面對未來氣候條件越趨不穩定情況下,水資源保護與運用是各個國家正面對的挑戰,而臺灣在水源地保護上,在法治層面上透過制定《國土計畫法》及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》,針對水資源環境敏感地區土地開發提出限制管理,並以《水土保持法》、《水利法》、《飲用水管理條例》、《農田水利法》等相關法規,針對不同水源地,擬定管理、開發、處罰及補償機制;而在空間計畫層面,將透過公告實施之「直轄市、縣(市)國土計畫」,作為各縣市空間發展及土地管理上位指導計畫。內政部營建署並於民國108年指示全國各縣市應配合國土計畫擬定「鄉村地區整體規劃」,透過土地綱要計畫、空間發展策略及土地使用管理機制,提出非都市地區系統性、整體性的發展目標遠景。
因此,為檢討「鄉村地區整體規劃」,是否具備得以具體落實及操作之水資源開發管理機制,本研究將檢視現行法規及土管機制不足處,以宜蘭縣員山鄉為例,分析水資源議題,並研析未來水資源保護與運用具體可執行之操作方式,以有效維護水源地,並進一步提升水質
貳、現行法規及土管機制
一、現行法規制度
檢討我國水資源環境敏感地區相關規範,可看出現行法規制度分屬各別機關管理各個層面,分以水資源環境敏感地區的管理、水質標準管理、水土保持管理及地質敏感的評估等層面。且皆為土地分區使用管制之外的管制規則,並屬被動性的管制、稽查及開放申請開發許可,管制不易,且與土地使用分區之劃定疊床架屋,未能有效管理的整體性管理國土之水資源環境敏感地區。
二、現行土地管理制度
(一)早期土地管理制度導致失控的土地利用
我國過去的土地管理制度,最早主要針對都市土地進行分區使用管制,當時由於管制範圍僅限於都市,未將鄉村土地納入管理。加上都市計畫地區開發及申請程序、成本較高,導致開發行為轉往非都市區域。然而,區域計畫法制度下劃定之鄉村區,僅就現況編定及管制,缺乏計畫指導及通盤檢討與規劃,加上開發許可制度開放變更,更是導致土地管制功能喪失殆盡,區域計畫被架空,使都市蔓延問題變本加厲。
(二)國土功能分區制定目的
隨著全球暖化及極端氣候議題逐漸受到重視,我國開始檢討國土管理、環境保護及資源分配等問題,「國土計畫法」主要為解決長期土地資源過度開發、欠缺總體規劃及永續利用之課題,引導土地資源合理規劃及管理。國土功能分區劃定藉由自然環境條件、海域資源管理、糧食自給率目標及城鄉發展願景等原則予以劃設,分別訂定不同土地使用原則,落實總量管制與成長管理,實踐永續發展,並重視環境、地質敏感或對國土保育有嚴重影響地區,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,以推動國土復育工作。
三、現行鄉村地區整體規劃
鄉村地區整體規劃是以鄉鎮市級行政區為單位,以鄉村地區為主體,從在地視野進行綜合性空間發展規劃。旨在滿足鄉村地區生活需求、建立社會性支撐系統、型塑空間風貌自明性及自主性,使鄉村地區是國民多元生活方式的一種選擇(內政部營建署,2019)。全國國土計畫亦指出,「應以生活、生產、生態之再生規劃理念出發,充實生活機能設施、維護地方文化特色、營造鄉村生產經營環境、培育鄉村人力資源及建立生態網路,以協助鄉村地區永續發展」(內政部,2018)。鄉村地區整體規劃成果以土地綱要計畫形式展現,並將納入縣市國土計畫中,進行必要的法定書圖檢討及變更(內政部營建署,2019)。
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作為縣市國土計畫的一環,本質上仍屬於土地空間計畫,目的在回應計畫地區生活上,在居住、產業、運輸、公共設施及景觀等面向所面臨課題(內政部營建署,2019),並歸納為空間規劃、國土功能分區調整、土地使用管制及機關協商(部門計畫)等不同規劃策略作為因應(台灣城鄉發展學會,2020;城鄉潮間帶有限公司,2020;國立成功大學,2020)。當涉及水資源管理等其他部門相關議題時,大體是將鄉村地區整體規劃視為整合資源平台作機關協商,將其列為機關應辦事項,其餘則就土地使用管制、功能分區調整部分,在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中協同檢討,作為實質開發階段工具(內政部營建署,2019)。
四、現行法令制度及土地管理制度忽略的地區及現象
我國相關水資源保育法令規範與土地使用管制制度長期脫節,水資源保育的劃設與管理規範分屬不同管理機關權責,且其管理方式及範疇亦不同,甚至劃定之保護及管理範圍重疊,以致責任不明互相推諉,未能有效管制。加上我國目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執行方式鬆散,有關水資源敏感地區則仍屬被動性的管制策略,僅靠檢查制度,致使違規情形蔓延。然而,水資源是貫穿山林,甚至進入城鄉居住空間之流動性資源,水資源環境的維護,與我們生活品質有著密不可分的重要聯繫。因此,若水資源敏感地區未能藉由國土主管機關統籌,檢討現行各水源保護區範圍重疊及法令標準不一之缺失,提出更全面性的上位指導性計畫,建立更有效的管理制度,將導致水資源環境持續破碎,甚至水資源破壞殆盡。
本研究提出,當水資源管理或保護成為鄉村在地重要的議題時,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將是一重要且有力的整合平台。第一,就其鄉村為主體、在地出發的規劃視野,能夠透過由下而上的規劃方法將水資源議題的爭點釐清,並提出相關策略。其次,就其作為協調平台的功能,理想上能夠整合包含水源、土地、農田及建築等有關部門,共同研議必要的管理措施,付諸法定文件,產生效力。最後,就其在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的彈性訂定,亦能將空間中與水資源保護等相關的管制條件納入土地管理系統,約束相關權益關係者。
參、員山鄉為宜蘭縣水故鄉,正面臨不同類型的水環境議題
一、宜蘭縣員山鄉位於上游地區,具有優良豐沛的水資源
蘭縣員山鄉位處蘭陽溪、大礁溪及五十溪沖積扇上,由西至東大致可分為高山地區、近山地區、高平原地區及城鎮地區。鄉內西側為雪山山脈,保有豐富、濃密的的森林資源,因土地開發行為較少,多保有豐富之生態地塊,南側有蘭陽溪通過,因位處上游區域,具有較天然純淨的水資源,西側高平原地區受惠於百年來的沖積扇堆積,具有土壤肥沃、部分地區因含水量豐沛有湧泉冒出。然而,鄉內半數以上土地多為水資源環境敏感地區。
二、民生活動、各級產業仰賴地下水、湧泉
宜蘭縣員山鄉經過百萬年沖積作用,蘊含豐沛地下水脈資源,不僅具有高品質水質,豐沛水資源亦在鄉內形成多處地表湧泉。受惠於如此珍貴天然資源,員山鄉不論在日常生活、產業發展、地方經濟皆相當依賴地下水及湧泉。如一級產業之農業灌溉及畜牧業培育工作,或六級化產業之八甲休閒魚場、勝洋水草休閒農場、金車酒廠等產業,皆仰賴高品質水資源,才得以促進產品穩定發展,提升經濟價值;於民生用水上,除了都市計畫區具有較高的自來水接管率外,其餘非都市土地多數聚落受限於地理位置偏遠,居民多透過抽取地下水或接山泉水作為飲用水使用。
三、廢水排放造成水資源汙染
各型產業依賴大量天然水資源,生產、養殖過程中產生之污水、廢水,受限於非都市土地污水處理系統涵蓋範圍不足,除合法登記工廠得受法規管制外,其餘未登記工廠、農業農藥污水、畜牧業糞尿污水、民宿及家庭廢水等污染源,多未經處理即排放至溝渠河川,影響下游地區水質。
四、鄰近水源地之開發行為形成水資源破壞的不穩定因素
(一)重大建設開發計畫
重大建設開發計畫包含前瞻基礎建設相關執行計畫、公共設施建置計畫、農村再生計畫等類型,其目的皆在於提供員山鄉地區發展所必要的基礎建設及公共設施。然其開發、施工、挖掘等行為將會擾動大面積之土地,形成傷害環境之不穩定要素,故為降低環境破壞行為,應於各開發計畫擬定階段,就其所涉及之土地,進行充分的生態環境調查,並提出合理、對環境友善的施工計畫以及後續環境生態復育計畫,以更加謹慎的態度,兼顧民生發展與生態環境保存。
(二)非典型開發行為
非典型開發行為,泛指人類取用自然資源之行為,包含:伐木、採礦、砂石採取等行為。宜蘭縣員山鄉現存有5處礦場,其中位於中華村及內城村交界處之礦場業於民國109年申請擴大開發,正進行二階段環評,未來若申請通過,採礦事業將改變既有森林區範圍,豪雨後可能造成土石流失,進一步危害居民生存安全,應謹慎調查;另因鄰近地質敏感區地下水補注區,地下水源之水質水量亦會受地表改變而有所變化,且採礦後礦石運送所造成粉塵,不僅造成空氣污染,若落入農田大排、伏流水、湧泉帶,高品質水資源亦將受到污染。
肆、保護或提升環境敏感地區的空間規劃工具
一、劃設特殊地區,以土地使用管制手法保障水源地不受破壞
現行全國國土計畫提及「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土地使用基本方針、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土地使用指導事項、環境敏感地區土地使用指導原則、特殊地區及其土地使用指導原則等,研訂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相關規定。」,然目前針對水源地之指導原則,僅止於定義環境敏感區類型及範圍,而進一步劃設為特殊地區管制開發行為者,僅有水庫集水區,對於其他類型之水源地或水資源環境敏感地區,並未有具體且有制度的土地使用指導原則。
因此,本研究建議於鄉村地區整體規劃,應補充保護及維護水源敏感區(水源保護區、地下水補注區、湧泉帶)之任務,並於規劃標準作業流程,增列下列事項,針對水源地進行管制:
(一)於環境與土地的特性與資源條件資料盤點,詳加調查水資源敏感地區(包含水源保護區、地下水補注區、湧泉帶)。
(二)劃設上游水保範圍,並訂定土地使用管制規則。
(三)考量將水源保護區、地下水補注區、湧泉帶等環境,劃定特殊地區。
(四)於現有國土功能分區分類劃設條件原則下,附加有關水源特定區土地使用管制原則。
二、建立共管機制,合理且有效率的分派民生、產業用水
除了由上對下的法令規範、空間計畫、土地使用管制來解決水資源環境敏感地區開發管理問題外,透過由下而上地方居民的參與、討論、凝聚共識,並加以提出對地方未來願景的想像及真實的地方需求,不僅能使地方政府快速了解地方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為何,亦能提升地方居民對家鄉的認同感,為確保民眾參與的影響力,亦應賦予居民公共事務決定權,由市民、市府共同協議後,達成對未來地方發展的共識,不僅能使有限的行政資源集中投入,亦能達成社區凝聚力的提升及生態環境的合理分派管制,共創多贏的局面。
宜蘭縣員山鄉正面臨許多水環境議題,問題源頭在於現行法規、空間計畫,並未針對水庫集水區以外之水資源環境敏感地區進行適當的管制。劃設特殊地區後,兼顧環境保育、產業發展、民生需求之土地使用管制訂定,便可透過共管機制由公、私部門共同協力制定,並以大小平台之操作工具,具以落實員山鄉民眾參與的權利,進而凝聚對水資源的保護及運用共識。
伍、結論與建議
我國為海島型國家,擁有數百座超過3,000公尺的高山,南北狹長型的土地,導致河流多呈東西走向、坡陡流域短,水資源不易停留,枯水期與豐水期流量差異甚大,不利於水資源開發。國內透過興建水庫、水壩集中水資源進行管理及分派,並制定相關法規保護重要水資源財產,於107年發布實施之全國國土計畫,亦將水庫集水區劃設為特殊地區以管制其開發行為。然而,水資源保育的重心並非僅有水庫集水區,舉凡水源地水質監測、水資源環境敏感地區管制、廢(污)水排放標準、地下水抽取及湧泉開發等,皆與民生、經濟、生態、都市發展密切相關,應與水庫集水區保護等同重要。且現行水資源管理制度,仍多偏重硬體治理、工程執行規範、違規裁罰等面向,並未針對水資源土地使用、環境承載量,由空間計畫去引導並落實合理的管制手段。
透過現況水資源保育制度的缺口梳理,重新檢討水資源敏感地區保護策略及研擬管理機制,並由宜蘭縣員山鄉做為示範區域,待未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啟動時,能將建立完成之操作模式與操作工具納入,以成為足以引導地方水資源合理管制與運用之具體落實方案。
為加速管理機制擬定過程,首要應先由地方政府與居民共同建立大小平台機制,做為地方參與公共事務、政府提供資源、共同決定政策及鄉村地區發展方向,透過大平台協調不同部門依權責分工,針對鄉內水資源環境敏感地區、湧泉帶範圍深入調查,同時透過小平台與地方協調水資源環境敏感地區、湧泉帶合理、有效率的管制與運用,待管理機制建立後,共同研擬鄉村地區水源地短中長期空間發展計畫,使開發管理機制與空間計畫結合,以土地使用管制角度,真正落實水資源永續利用,以確保未來員山鄉整體發展維持地方特色及品質。將最終成果納入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中,以補足國土計畫對水源地保育缺口,並成為與國內類似鄉鎮具體可參考的執行守則。
期許未來水資源議題,不再是透過法規由上對下的單向控管,而是能賦予地方居民參與討論、共同決定政策方向的權利,此舉不僅能讓地方居民更加了解自然資源維護的重要性,以及增進居民對土地的認同感,亦能讓地方政府更加了解鄉村地區發展需求為何,進而制訂出能兼具地方發展與環境復育之政策及計畫,逐步引導鄉村地區合理發展,並朝自然資源永續利用的目標邁進。
參考文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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